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(森林防火重点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)第二次澄清通知
我方就2024年5月28日(周二)收到“质疑函”回复如下:
贵单位所质疑的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”条款,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。”之规定所列。
我公司通过查阅资料,查询到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释义”中对该条的释义为:“******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。目前理解‘利害关系’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‘影响公正性’。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,逐步消除类似‘父招子中’的关联情形,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、体内循环,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,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。”请贵单位参考。
注:本次澄清仅对投标人质疑(异议)进行回复,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。
******有限公司
2024年5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