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持续抓好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,推动殡葬领域反腐败工作向基层、向群众身边延伸,从严查处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,进一步发挥殡葬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,维护群众殡葬权益、保障殡葬行业健康发展。现向社会征集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线索,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如下:
一、受理监督举报内容
(一)殡仪馆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
1.违反价格法律法规,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。
2.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文件依据、减免政策、举报电话、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,限制群众的知情权、选择权,诱导丧属消费。
3.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,或采取加收附加费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。
4.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,殡葬用品价格虚高。
5.虚开、伪造、买卖火化证明。
6.与殡葬服务中介勾连,垄断服务项目、欺行霸市,谋取高额利润。
(二)公墓建设运营中违法违规行为
1.建设、出售(租)超规定面积墓穴、墓地;在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,墓穴(墓位)价格虚高。
2.出售(租)墓穴(墓位)、骨灰存放格位过程中巧立名目、诱导捆绑消费等实施价格欺诈、价格垄断或者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3.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(含骨灰堂、骨灰塔陵园、地宫等)、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、扩大建设用地面积、公职人员参股公墓建设经营。
4.违规向未出具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(租)墓穴(墓位)、骨灰存放格位。
5.违规出售(租)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墓地墓穴(墓位)。
6.违规在公墓外毁林毁田安葬遗体或骨灰和建造“住宅式”墓地、“活人墓”和硬化大墓。
7.未经批准,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为经营性公墓。
(三)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等腐败和作风问题
1.与殡葬用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方进行利益输送,与殡葬服务中介内外勾连,收受好处,违规谋利。
2.伪造虚假信息,冒领财政补贴。
3.违反用人用工规定,违规招录。
4.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。
5.政策执行不力,整改落实不到位等形式主义问题,脱离实际、漠视群众利益等官僚主义问题。
二、不予受理范围
(一)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;
(二)投诉内容不属于民政系统职能范围的;
(三)正在或者已经履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信访等程序的;
(四)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。
三、监督举报须知
(一)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。
(二)对存在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等行为,涉嫌犯罪的,将视情节轻重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四、受理监督举报方式
(一)举报电话: 0854-******
(二)来信、来访地址:瓮安县民政局(县群众工作中心四楼民政局417室)
瓮安县民政局
2024年11月1日
一、受理监督举报内容
(一)殡仪馆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
1.违反价格法律法规,擅自设立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。
2.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文件依据、减免政策、举报电话、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,限制群众的知情权、选择权,诱导丧属消费。
3.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,或采取加收附加费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。
4.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,殡葬用品价格虚高。
5.虚开、伪造、买卖火化证明。
6.与殡葬服务中介勾连,垄断服务项目、欺行霸市,谋取高额利润。
(二)公墓建设运营中违法违规行为
1.建设、出售(租)超规定面积墓穴、墓地;在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,墓穴(墓位)价格虚高。
2.出售(租)墓穴(墓位)、骨灰存放格位过程中巧立名目、诱导捆绑消费等实施价格欺诈、价格垄断或者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3.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(含骨灰堂、骨灰塔陵园、地宫等)、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、扩大建设用地面积、公职人员参股公墓建设经营。
4.违规向未出具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(租)墓穴(墓位)、骨灰存放格位。
5.违规出售(租)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墓地墓穴(墓位)。
6.违规在公墓外毁林毁田安葬遗体或骨灰和建造“住宅式”墓地、“活人墓”和硬化大墓。
7.未经批准,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为经营性公墓。
(三)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等腐败和作风问题
1.与殡葬用品供应商和服务提供方进行利益输送,与殡葬服务中介内外勾连,收受好处,违规谋利。
2.伪造虚假信息,冒领财政补贴。
3.违反用人用工规定,违规招录。
4.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。
5.政策执行不力,整改落实不到位等形式主义问题,脱离实际、漠视群众利益等官僚主义问题。
二、不予受理范围
(一)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;
(二)投诉内容不属于民政系统职能范围的;
(三)正在或者已经履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信访等程序的;
(四)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。
三、监督举报须知
(一)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。
(二)对存在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等行为,涉嫌犯罪的,将视情节轻重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四、受理监督举报方式
(一)举报电话: 0854-******
(二)来信、来访地址:瓮安县民政局(县群众工作中心四楼民政局417室)
瓮安县民政局
2024年11月1日